肇慶市心連心慈善會
信息公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三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在www.zqxlx.com、zqxlx8wy信息平臺 ,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財務報告;
(二)募捐情況;
(三)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四)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一)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
(二)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三)本組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本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四)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制作成紙質文本置于本組織的住所,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第五條 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結束后在信息平臺公開下列信息:
募得款物情況;
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及支出情況;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第六條 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八條 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九條 本組織對外公開有關機關登記、核準、備案的事項時,應當與有關機關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應當與信息平臺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5年8月28成立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