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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心連心慈善會
Zhaoqing Heart to Heart Charity Society
心連心會歌《讓有心人走在一起》
心連心會歌《有心人》
    章程制度
    肇慶市心連心慈善會章程
    2024-01-25

    肇慶市心連心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肇慶市心連心慈善會(zhaoqingshi xinlianxin cishanhui)。

    第二條  肇慶市心連心慈善會(簡稱肇慶心連心),是由社會各界熱心于慈善公益事業的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侓、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人為本,慈善為民,傳播慈善理念,接收善助,實施慈善公益項目,發揮慈善事業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補充作用,發展肇慶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和諧和文明進步。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肇慶市民政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肇慶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肇慶市。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古塔中路23號一幢2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接收善助。接受政府資助,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慈善救助。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愿,開展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三)公益援助。參加、推動和資助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四)慈善宣傳。傳播慈善文化,弘揚慈善精神,營造慈善發展環境,探索適合肇慶市慈善事業發展的道路。

    (五)志愿服務。普及慈善志愿服務理念,成立慈善志愿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合作。組織慈善組織團體的友好雙向交流活動,加強發展與有關慈善團體的合作關系。

    (七)服務協調。支持會員依法開展各種有利于社會慈善事業的活動;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系,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等服務。

    以上業務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十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熱心于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給秘書處;

    (二)秘書處審核后報告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可采用通訊形式報告理事會;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載入會員名冊,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由秘書處報理事會同意后生效。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過期未交納會費和無參加本會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行為不當,經多次規勸不改正的,理事會可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一)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二)被行政機關吊銷許可證件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經審議后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后,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且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事項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負責人、理事、監事長、監事;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監事長可由會員大會或監事會選舉,但負責人的罷免、理事和監事選舉或罷免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表決。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算、結算報告;

    (六)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七)對本會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章程特別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 2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每屆4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會長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或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監事會蓋章或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并、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并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本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換屆,應當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黨員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建聯絡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經同意方可召開換屆會員大會。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加注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十)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并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理事;

    (十三)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十五)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三十條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5個工作日內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集和主持臨時會議。

    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或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監事會蓋章或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會長辦公會議小組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主要職責:行使除“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外的全部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理事資格退出,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秘書處,秘書處請示理事會后,在收到通知30日內作出書面回復,并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過期未交納會費和無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財務主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稅務、會計主管、慈善工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七)檢查本會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審查并簽署本會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八)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議原則上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副會長4名名(含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延期1屆),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譽職務、負責人、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肇慶市內工作或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二條  需要本會會長即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會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管理制度》、《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十二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之前,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本會重大活動包括:

    (一)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

    (二)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

    (三)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第五十三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組織公開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投資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60元;

    (二)理事、監事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三)監事長、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會長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性公益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慈善項目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的慈善募捐項目;

    (三)超過500萬元的慈善財產保值增值投資項目;

    (四)超過100萬元的慈善支出項目;

    (五)理事會認為重大的其他慈善項目。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六十條本會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會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范圍。

    本會組織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時,應當募捐活動現場或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信息。

    本會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

    本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政部《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

    第六十三條本會慈善財產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或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本會會員中分配。

    本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慈善工作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十四條本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第六十五條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六十六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捐贈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六十七條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贈人對投入本會的捐贈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及時據實答復。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內容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十八條  本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六十九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七十條本會執行國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獨立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聘請會計師事所進行代理記賬、審計。配備出納人員。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七十一條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項,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十二條本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

    本會執行民政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責任,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通過民政部門提供的信息平臺發布慈善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并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七十五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七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

    第七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十九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八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八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八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八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八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未及時清算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六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登記的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2022年6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九十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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